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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应桃与肖仕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桃,肖仕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民初1309号原告:李应桃,男,195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肖仕相(曾用名:肖世湘),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桃与被告肖仕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应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应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贤飞人民陪审员  罗玉开人民陪审员  蒋世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裴川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