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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蔡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蔡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922号原告:吉林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三区A-2-7号。法定代表人:李凤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海英,吉林市吉信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源,吉林市吉信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杨,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费计77元,由原告吉林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