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井库与被告沙柱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井库,沙柱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756号原告孙井库,男。委托代理人陶小光,恒山区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沙柱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井库与被告沙柱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孙井库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井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2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蓝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