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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井库与被告沙柱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井库,沙柱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756号原告孙井库,男。委托代理人陶小光,恒山区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沙柱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井库与被告沙柱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孙井库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井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2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蓝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