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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玲与潘战于、李善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潘战于,李善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556号原告:陈玲,女,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潘战于,男,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李善宇,男,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陈玲与被告潘战于、李善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对被告潘战于、李善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玲承担。审判员  李刚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欣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