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玲与潘战于、李善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潘战于,李善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556号原告:陈玲,女,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潘战于,男,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李善宇,男,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陈玲与被告潘战于、李善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对被告潘战于、李善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玲承担。审判员 李刚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欣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