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71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方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8月2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9660元,1997年9月4日借款8500元,1997年9月27日借款9800元,被告借款后均答应给付但都一直推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796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书面陈述认可该借款。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28日被告借的原告8500元,并书写借条内容载明:借用王某某同志存单七张捌仟伍佰元;1997年9月27日又书写借存单二张共计玖仟捌佰元;97年8月28日再次借款,书写借条:王某某同志现金贰万叁仟柒佰元整,用其五个月按时归还,用16张存单共计贰万玖仟陆佰陆拾元抵押贷款,以上借条均有被告亲笔签名。虽经原告多次主张还款,均被拒绝,原告遂于2016年2月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认可该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原告陈述,被告书面材料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持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据向其主张权利,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予缺席判决,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方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人民币4796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