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柳维国与李云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维国,李云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556号原告柳维国。委托代理人谭庆山,临邑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云飞。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临邑公司)负责人夏贞明,经理。原告柳维国诉被告李云飞、大地财险临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李云飞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地财险临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日被告李云飞驾驶车辆撞伤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李云飞辩称,同意依法赔偿。被告大地财险临邑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18时30分,被告李云飞驾驶鲁N×××××号车辆行驶至316省道203公里处会车时因观察不足在公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与前方顺行原告柳维国驾驶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经临邑县交警队现场勘验依法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云飞负事故全部责任;鲁N×××××号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李云飞,在被告大地财险临邑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云飞已支付原告赔偿款1万元。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另查明,原告受伤后住入临邑县人民医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20888.22元,提供病历、用药明细、费用票据;依原告申请本院分别依法委托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山东明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鉴定结论:原告伤情:1、不构成伤残,2、因伤需护理120日,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院外需1人护理,3.因伤需营养期限90日,4、误工时间300日,5、需择期取内固定物费用10000元(或按实际发生额认定),6、车损98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共计2400元,提供鉴定意见书、费用票据;原告主XX均每天工资116.22元,护理人员为其亲属杨立霞、柳卫强,护理人员平均每天工资113.33元、183.23元,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及工资收入证明、驾驶证明;原告主张交通费1520元,购买辅助器具费270元,复印费70元,提供相关费用票据。被告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辩称,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原告损失。本院认为,两被告均予以认可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采纳并据此认定相关案件事实,即原告损失依法由被告大地财险临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余款不足部分由作为侵权实施人的被告李云飞按照认定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主张工资收入、鉴定费、辅助器具费用及提供司法鉴定结论书、价格评估报告并据此主张的相关诉求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告主张的护理人员收入数额提供证据不足,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但考虑到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等确需人员护理的合理客观事实,本院依法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按照相关标准予以认定;对原告交通费的主张依法予以认定,理由同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6130元(详见赔偿清单)依法由被告大地财险临邑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83730元,余款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李云飞赔偿(被李云飞已支付原告赔偿款1万元在执行时扣除);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被告李云飞承担。注:履行方式:1、被告大地财险临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78240元至原告柳维国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34;2、被告大地财险临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5490元至被告李云飞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78。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限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园园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