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赵旺平、张梦雄等与蒋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旺平,张梦雄,蒋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848号原告:赵旺平,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张梦雄,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系原告赵旺平之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尘,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蒋参林,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首仲,湖南正赢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赵旺平、张梦雄与被告蒋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的利息250000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蒋参林系张梦雄的舅舅,赵旺平与张梦雄系夫妻。2013年2月5日,蒋参林因经商缺少资金向赵旺平、张梦雄借款16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2016年2月5日,蒋参林没有归还本金,也没有支付利息,经双方结算,蒋参林应支付赵旺平、张梦雄利息160000元,蒋参林又向赵旺平、张梦雄出具利息欠条一张。2013年6月27日,蒋参林又向赵旺平、张梦雄借款9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利息为三年翻翻,即至2016年6月27日蒋参林因归还赵旺平、张梦雄借款本息180000元。2016年7月28日,经双方结算,蒋参林共欠赵旺平、张梦雄借款本息500000元,蒋参林重新向赵旺平、张梦雄借出具一张500000元的借条。赵旺平、张梦雄催收未果,赵旺平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据双方的借条及欠条,赵旺平、张梦雄为共同债权人,赵旺平在起诉状上虽然将张梦雄列为原告,但没有张梦雄的签名,张梦雄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委托赵旺平参加诉讼。张梦雄是属于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原告而没有参加诉讼,原告赵旺平一人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旺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