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会昌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罗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昌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罗建明,丰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会昌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财富广场B座。组织机构代码证:08710058-0法定代表人黄兴辉,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建明,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文武坝镇.被执行人:丰德英,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会昌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建明、丰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建明、丰德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