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岳与胡朝杰、李丽、内蒙古艳阳天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岳,胡朝杰,李丽,内蒙古艳阳天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李岳,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胡朝杰,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丽,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内蒙古艳阳天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岳与胡朝杰、李丽、内蒙古艳阳天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