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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岳与胡朝杰、李丽、内蒙古艳阳天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岳,胡朝杰,李丽,内蒙古艳阳天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李岳,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胡朝杰,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丽,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内蒙古艳阳天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岳与胡朝杰、李丽、内蒙古艳阳天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