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刑更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周雁驰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雁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更605号罪犯周雁驰,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穆棱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榆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雁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4年9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平均成绩86分。该犯系病犯,从事贴花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20分,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清。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雁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