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行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郜爱英房屋权属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郜爱英,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集宁分局,乌兰察布市建设委员会,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产物业管理局,孙国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销售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9行终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郜爱英,女,蒙古族,地址集宁新区。委托代理人张连贵,男,系原告丈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集宁分局(以下简称集宁区工商局)。法定代表人董明,集宁分局局长。地址集宁区民建路**号。委托代理人刘建荣,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晓娟,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兰察布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地址集宁新区察哈尔西街建设委员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杰,建设委员会主任。行政机关负责人杨忠,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续集芳,建设委员会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产物业管理局(以下简称集宁区房产局),地址集宁区新体路房产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尚建文,房产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续集芳,房产局法律顾问。原审第三人孙国俊,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地址集宁区解放路116号虎山市场动岚健身游泳馆。委托代理人董坤,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地址集宁区恩和路71号。法定代表人潘虎忠,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宿守春,男,乌兰察布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郜爱英、集宁区工商局因市建委、集宁区房产局房屋权属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5)集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郜爱英的委托代理人张连贵,上诉人集宁区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建荣、高晓娟,被上诉人市建委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杨忠、委托代理人续集芳,被上诉人集宁区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续集芳,第三人孙国俊的委托代理人董坤,第三人石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宿守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郜爱英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992年5月1日,上诉人以35490元购买了原集宁市工商局建设的集宁虎山市场二层68号营业房,建筑面积27.3平米。1993年7月1日,原集宁市工商局将虎山市场游泳池、健身房、舞厅出售给了石油公司,建筑面积1771.86平米,价格为200万元。2013年4月,第三人石油公司委托乌兰察布市康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委托拍卖清单中的标的物名称为集宁区沙河路虎山市场库房1570平米)。乌兰察布市吉宁公证处于2013年4月17日对拍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公证内容中的标的物为位于集宁区沙河路虎山市场库房一处,建筑面积约为1771.86平米,由竞买人孙国俊以272万元中买。孙国俊于2014年2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其面积为1783.39平米。孙国俊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将上诉人当年所购买的二层68号营业房及其他七户同属二楼一排共八间业房均办在了第三人孙国俊的名下。被上诉人为第三人孙国俊办理的产权证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房产局给孙国俊颁发的房屋产权证,责令重新颁发不包括68号(营业房203号)的产权证。上诉人集宁区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郜爱英于1992年购买了原集宁市工商局建设的集宁虎山市场二层68号营业房一套是真实的且该房上诉人已使用多年。1993年工商局将建设的集宁虎山市场“游泳池、健身房、舞厅”转让给石油公司,显然该转让行为不包括已经出售的其他营业房。2013年4月,石油公司委托拍卖虎山市场库房1570平米。乌兰察布市吉宁公证处于2013年4月17日对拍卖活动进行现场公证,公证书显示建筑面积约为1771.86平米,由孙国俊中买并于次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孙国俊于2014年2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其面积为1783.39平米。孙国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把虎山市场二楼相邻的8间营业房和过道都封闭起来,房屋登记部门在没有查明权属的情况下,把上述8间营业房均办在了孙国俊的名下。房屋登记部门的登记行为违反《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上诉人郜爱英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市建委、集宁区房产局共同答辩称,2013年1月13日,原审第三人孙国俊携带相关材料来到答辩人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以“一栋楼”的权利人来申请。被上诉人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其提交的转移登记申请书,出具的委托价值评估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拍卖成交书、测绘报告及(1992)字第247号计委文件等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同时还有工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清晰表明,孙国俊就是涉案房屋产权人。因此,该案事实证据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真实合法。答辩人并无不为其颁证的理由。本案诉争房屋在内的转移登记行政行为事实证据充分,且颁证过程中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原审第三人孙国俊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予以维持。集宁区工商局在原审中是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无依据。集宁区工商局试图通过该行政诉讼,掩盖其多年来在涉案房屋管理中存在的错误。原审第三人石油公司述称,石油公司不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1993年石油公司向工商局购买了位于虎山市场游泳池等房屋用于经营娱乐。2013年石油公司将房屋整体拍卖,经评估为1570平米,价值253万元。经过拍卖程序,由孙国俊以272万元竞买成功。该房屋的买卖行为与郜爱英无关。石油公司与案件并无任何利害关系,不应当作为本案第三人,故依法应驳回上诉人的诉求。本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1日,原告郜爱英以35490元的价格购买了原集宁市工商局所属的集贸市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指挥部)开发的集宁虎山市场二层68号营业房一套,建筑面积为27.3平米,并签订了“出售、购买集贸市场营业房(厅)合同书”。1993年7月1日,集贸市场建设指挥部以2000000元的价格将虎山市场游泳池、健身房、舞厅出售给石油公司,双方并签订“市场营业房(厅)买卖合同书”,面积为1771.86平米。2013年4月,石油公司委托乌兰察布市康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委托拍卖清单中的标的物名称为集宁区沙河路虎山市场库房1570平米)。乌兰察布市吉宁公证处于2013年4月17日对现场拍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公证内容中的标的物为位于集宁区沙河路虎山市场库房一处,建筑面积约为1771.86平米,由竞买人孙国俊以272万元中买。同年4月18日,石油公司与孙国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为集宁区沙河路虎山市场营业房(原石油娱乐城),建筑面积为1771.86平米。2013年12月27日集宁区房产局在乌兰察布市日报刊登公告,声明称“孙国俊于2013年12月25日来集宁区房产局申请虎山市场石油娱乐城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其他人对此房屋权属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内向我所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委所属的房屋登记机构集宁区房产局根据申请人孙国俊提供的相关资料,于2014年2月11日给孙国俊办理了坐落集宁区虎山市场原石油娱乐城1栋,证号为乌兰察布市房权证集宁区字第136021401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面积为1783.39平米。2014年3月24日第三人孙国俊又将上述房产向被上诉人提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将原乌兰察布市房权证集宁区字第136021401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指的房屋进行分户,将房号为101、201-209、301的房屋办理了乌兰察布市房权证集宁区字第1360314011**号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908.69平米。另查明,集宁区中纬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对孙国俊的房屋坐落集宁区虎山市场原石油娱乐城1栋进行测绘,面积为1783.39平米,房号为101、201-209、301的房屋即字第136031401178号房屋所有权证,测绘面积为908.66平米。本院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该案从登记档案可以看出,孙国俊办理的乌兰察布市房权证集宁区字第1360214011**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办理的转移登记,但孙国俊并未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而从集宁区工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2012年4月6日石油公司给内蒙古信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石油公司购买该房屋后,一直未办理过产权登记,该房屋没有办理初始登记直接办理转移登记不符合房屋登记方面的相关规定。1993年7月1日,原集宁市工商局将虎山市场游泳池、健身房、舞厅出售给了石油公司,建筑面积为1771.86平米。2012年4月6日石油公司给内蒙古信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对其出卖的房屋写为石油娱乐城,面积为1565.88平米。2013年4月1日石油公司委托乌兰察布市康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产进行拍卖,而委托拍卖清单中的标的物名称为集宁区沙河路虎山市场库房,面积为1570平米。二被上诉人于2014年2月11日给孙国俊办理的坐落在集宁区虎山市场原石油娱乐城1栋房屋,证号为乌兰察布市房权证集宁区字第136021401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面积为1783.39平米。而集宁区中纬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对孙国俊的房屋坐落集宁区虎山市场原石油娱乐城1栋进行测绘,面积为1783.39平米。对石油公司购买的游泳池、健身房、舞厅是否包括上诉人郜爱英所购买的集宁虎山市场二层68号营业房以及孙国俊所购买的原石油娱乐城面积是多少平米一审法院没有查清。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发回重新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5)集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集宁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任克英审判员 刘瑞胜审判员 常亚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