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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恢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恩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国轩、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刚,杨国轩,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恢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王恩刚,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杨国轩,男,1957年7月2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王恩刚申请执行杨国轩、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日立案。执行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国轩、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驿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录坡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艳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