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8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8191号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苹路11号东衡槟城5号楼负二层。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甫,重庆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果,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