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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绿树、内蒙古广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广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异22号案外人:杨绿树,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委托代理人:杨芳,女,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广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利仁,董事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法定代表人史永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广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典当的房产。案外人杨绿树于2016年4月22日对抵押典当房产中的一间商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榕景湾小区xx号)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该商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榕景湾小区xx号)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杨绿树自愿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杨绿树自愿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绿树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审判长 李 劲 松审判员 王 凤 俊审判员 吉日嘎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立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