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西汇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邢利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汇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邢利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汇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平定县平阳路8号楼汇鑫综合楼二层,联系方式1370071****。法定代表人:李国希某某。被执行人邢利辉某某,所在地汤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汇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邢利辉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汤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春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山西汇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63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4)汤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山西汇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685元已由被执行人邢利辉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汤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武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