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4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田淑旱与付二跃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淑旱,付二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074号原告:田淑旱,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二跃,农民。原告田淑旱与被告付二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田淑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淑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淑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田淑旱负担。审 判 员  张建明审 判 员  庞军兴人民陪审员  甄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