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田淑旱与付二跃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淑旱,付二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074号原告:田淑旱,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二跃,农民。原告田淑旱与被告付二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田淑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淑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淑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田淑旱负担。审 判 员 张建明审 判 员 庞军兴人民陪审员 甄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