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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7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显福与崔力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779-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32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崔某某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