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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周良瑛、周楠珺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良瑛,刘广东,周楠珺,庄照强,丁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良瑛,女,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城西区原审被告:周楠珺,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审被告:庄照强,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审被告:丁小彬,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周良瑛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借款协议(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江北区签署并履行”,该约定合法有效。故重庆市江北区系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