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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盘锦金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联信实业有限公司汽车修配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金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联信实业有限公司汽车修配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盘锦金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企业代码:74077275,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开发区生活小区1-23-37-4-102室。法定代表人:靖智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联信实业有限公司汽车修配厂,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于楼街。负责人吴海斌,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金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联信实业有限公司汽车修配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辽河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盘锦金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欠款43.045792万元,案件受理费5652.5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联信实业有限公司汽车修配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河人民法院(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元 奎审 判 员 张 子 英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丽(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