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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关波与张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波,张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关波,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张福军,现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6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福军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关波因被执行人张福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