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81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源支行与张林、王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源支行,张林,王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81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源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龙翔,负责人。被执行人张林,女,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王雄,男,198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高证执字第012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源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张林、王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王雄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120602.29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张林、王雄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