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力强与被告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833号原告张力强。被告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传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法定代表人霍瑞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强与被告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力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00元(已免交)。审 判 长 李庵齐审 判 员 杨文华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宇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