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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创园分社与绵阳京典实业有限公司、江油金阳剑门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创园分社,绵阳京典实业有限公司,江油金阳剑门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9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创园分社。负责人:彭富斌,主任被执行人绵阳京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桃园路190号峻峰金岸20-A幢12-3号法定代表人:孙德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油金阳剑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马角坝镇上街6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绵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绵阳京典实业有限公司、江油金阳剑门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绵阳京典实业有限公司、江油金阳剑门水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绵阳京典实业有限公司、江油金阳剑门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万或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炜审 判 员  刘斌代理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