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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9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湖南省南山牧草良种繁殖场与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南山牧草良种繁殖场,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9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南山牧草良种繁殖场。法定代表人刘跃发,该场场长。被执行人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南省南山牧草良种繁殖场与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130.8250万元,分文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南山牧草良种繁殖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