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艳红申请陈有刚、张志、张贵祥、孙胜波、宋立平、杨文生、姚中臣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红,陈有刚,张志,张贵祥,孙胜波,宋立平,杨文生,姚中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红,汉族,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陈有刚,汉族,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张志,汉族,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张贵祥,汉族,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孙胜波,汉族,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宋立平,汉族,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杨文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姚中臣,现住肇东市。王艳红申请陈有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82民初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艳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82民初9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忠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