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蔡某某等与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蔡某某,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33岁,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蔡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6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680元、执行费69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107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201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1076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2012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1076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鄂0116执1076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2012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1076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