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1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大永与凡绪东、周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永,凡绪东,周维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1343-2号原告:王大永,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五河县。被告:凡绪东,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周维红,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大永诉被告凡绪东、周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大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永申请撤回对被告凡绪东、周维红的起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尔朋审 判 员 祝国强人民陪审员 沈先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瑞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