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沙二强与钟发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467号原告沙二强与被告钟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金武民初字第0088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沙二强于2016年02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发明支付劳务报酬4000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4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沙二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