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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江智勇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智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84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智勇,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29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勇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渝0109刑初5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江智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江智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智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智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江智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江智勇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智勇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刑初523号刑事判决自本���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汪礼滔代理审判员  米唐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俊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