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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117号

陈春宇与吉林省铸诚畜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傲轲鹏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春宇,吉林省铸诚畜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傲轲鹏牧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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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117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宇,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吉林省铸诚畜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傲轲鹏牧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梨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位于梨树县十家堡镇铁岭窝堡村六社的养殖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云鹤涉嫌犯罪被羁押,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