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行终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兰荣、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兰荣,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行终7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兰荣,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孔长起,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拓,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上诉人王兰荣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行初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从本质上不属于政府信息,且需被告进行搜集、分析、汇总、加工、整理。故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的信函2015-005号,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与原告不存在利害关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兰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被上诉人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导致上诉人聘用制干部身份从1995年至今不能依法得到保护,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被上诉人的答复是变相地拒不依法公开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撤销被上诉人所作行政行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的“2015年4月7日上午,被上诉人公仆热线27021100打通几次电话,每次多少分钟,几点几分打进的电话和通话录音;2015年4月7日上午,被上诉人公仆热线27021100值班公仆(局长)的姓名、接热线的程序和共受理了多少热线投诉;聘用制干部身份问题应该哪个政府部门受理”的信息,实质是因拨打公仆热线电话反映其聘用制干部身份问题而向被上诉人提出的质疑及咨询,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上诉人所作答复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裁定驳回王兰荣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桂英审 判 员 邸鹤龄代理审判员 魏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