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6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廖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6760号原告:廖某。被告:周某甲。原告廖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我和周某甲离婚,婚生女儿周某乙、周某丙,周某甲贴补抚育费。事实与理由:我和周某甲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生一女孩周某乙,××××年××月生一女孩周悦,××××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我们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周某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查明:廖某和周某甲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共同生活,××××年××月生一女孩周某乙,××××年××月生一女孩周悦,××××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手续。两女儿现在随周某甲的母亲处生活。婚初,廖某和周某甲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廖某具状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廖某与周某甲系自主婚姻,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二女,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支撑完整家庭,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本院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对廖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今后能珍惜夫妻感情,共建幸福和谐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廖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仲正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 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