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钞瑞琳与童亚军、童帅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钞瑞琳,童亚军,童帅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3375号申请人:钞瑞琳,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童亚军,男,汉族,1987年6月29日生,住河南省睢县。被申请人:童帅军,男,汉族,1989年1月18日生,住河南省睢县。申请人钞瑞琳与被申请人童亚军、童帅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童亚军、童帅军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用自己的银行存款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童亚军、童帅军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钞瑞琳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路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0元(卡号为62×××43)。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揭培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梦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