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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自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075-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李自明罚金一案中,经查:李自明的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现在服刑中。经本院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它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党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