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自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075-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李自明罚金一案中,经查:李自明的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现在服刑中。经本院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它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党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