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与赵、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赵*,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4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南路16号。负责人:孔少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观,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41号)律师。被告:赵*,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系十堰北方精密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李*,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东风神宇车辆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去向不明,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旗红审 判 员 曾 毅人民陪审员 李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