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黄津津与陈兴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津津,陈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黄津津,女,1984年5月31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陈兴荣,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津津与被执行人陈兴荣[(2016)浙0205民初023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535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