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苏虹胜、冯继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苏虹胜,冯继武,刘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第2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汉林街5号。法定代表人滕杰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苏虹胜,男,1965年3月7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冯继武,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刘家良,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广西海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苏虹胜、冯继武、刘家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因诉讼保全需要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3076-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苏虹胜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环葫西路52号房。现因该房产已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并要求我院协助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苏虹胜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环葫西路52号房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东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