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洁华与金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华,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431号原告:李洁华,女,170年7月16日出生,住香港。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祥,男,1993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华诉被告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法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12503021900281579320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