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常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东,常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王卫东��男,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振国,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生。本院受理王卫东申请执行常振国民间借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振国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4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