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20财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华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华伟,重庆市渝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太华,罗玉群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财保247号申请人李华伟,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渝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一单元1-2,组织机构代码:759293566。法定代表人曹太华,董事长。被申请人曹太华,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罗玉群,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华伟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太华、罗玉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李华伟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吕萍、李华伟位于璧山县璧城街道皮革二区南一街12号2-1、3-1、5-1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华伟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清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