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吉米子哈、沙阿各、和依青、吉米衣母忍、吉米布都模与刘清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米子哈,沙阿各,和依青,吉米衣母忍,吉米布都模,刘清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吉米子哈,男。申请执行人:沙阿各,女。申请执行人:和依青,女。申请执行人:吉米衣母忍,男。申请执行人:吉米布都模,女。被执行人:刘清虎,男,汉族。申请人吉米子哈、沙阿各、和依青、吉米衣母忍、吉米布都模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刘清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2008)介刑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清虎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法院作出的(2008)介刑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元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盛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