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财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永利达美好与畅添乾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利达美好(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畅添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畅香利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227号之一申请人永利达美好(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达盛路7号。法定代表人闵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永利达美好(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芝,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永利达美好(北京)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申请人畅添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0号楼3层商业1030。法定代表人赫畅。被申请人畅香利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街113号南老人会馆1幢1层14号。法定代表人赫畅。申请人永利达美好(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畅添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畅香利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640320.21元。担保人王英菊以其名下的位于XXX房产为申请人永利达美好(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利达美好(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英菊名下的XXX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上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