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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702执字14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春廷与被执行人田金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廷,田金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宁0702执字142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廷,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被执行人田金旭,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春廷与被执行人田金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田金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春廷欠款4.8万元,并自2016年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春廷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金旭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田金旭所有的车辆。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