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州惠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惠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78号申请执行人福州惠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霖,总经理。被执行人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守陶。申请执行人福州惠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榕民终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福州惠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空调设备款及安装款人民币754480元、违约金人民币150896元。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4元和一审案件受理费12854元。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2015)融执字第1151号服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