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03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贺天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天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3刑初179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天刚(曾用名贺天岗),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于荆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升降机塔吊安装工,户籍地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因组织卖淫,2011年10月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天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世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天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贺天刚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荆州区弥市镇大桥桥头路段时,被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并对被告人贺天刚采集静脉血液样本。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贺天刚静脉血样中检出了乙醇,含量为122.02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确认有效: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3.户籍证明;4.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5.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交决字(2016)第421000-21000244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7.贺天刚审前社会调查材料;8.证人黄某的证言;9.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查获照片、人车合一照片、血样提取照片、血样送检照片;10.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鉴字第Y1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1.现场查获、讯问被告人贺天刚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12.被告人贺天刚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天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贺天刚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贺天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荆州市荆州区社区矫正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贺天刚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天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毅夫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人民陪审员  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