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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发威与许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威,许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925号申请人:李发威,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富,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许冬林,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现住江苏省。申请人李发威与被申请人许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发威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许冬林价值7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因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影响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许冬林价值7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李发威提供的担保财产(车牌号为苏L×××××的凯迪拉克小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李发威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