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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3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邱雪明与林明国、王清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雪明,王清雅,林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648号申请执行人:邱雪明,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清雅,女,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林明国,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邱雪明与被执行人王清雅、林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清雅、林明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邱雪明借款本金72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11月1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明国名下房地产,并于(2015)狮执字第3125号一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邱雪明尚有725000元未受偿。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上述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邱雪明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6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