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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行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赵汉芳与临桂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汉芳,临桂区人民政府,赵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3行初250号原告赵汉芳,男,1942年11月12日生,瑶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委托代理人黄培荣,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兴临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绍政,区长。第三人赵芳华,男,1970年5月9日生,瑶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原告赵汉芳诉被告临桂区人民政府林权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汉芳负担。审 判 长  李明军审 判 员  陶 明代理审判员  莫仕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