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执1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银万与被执行人泉州丰泽东湖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银万,泉州丰泽东湖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1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银万,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庄晓皇,泉州市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执行人泉州丰泽东湖医院,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刘文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银万与被执行人泉州丰泽东湖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鲤民初字第2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2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程越执行员 陈德辉执行员 杨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晓锋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