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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执字第19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肖强、张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强,张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1988-1号申请执行人:肖强,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张树男,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强与被执行人张树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平审 判 员 袁绍钦审 判 员 张云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 俊 来自